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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OR
的政策框架体系中时,这些问题便可能会浮出水面。
一批欧洲企业、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NGO)
和欧盟成员国已经采取了努力举措,通过充分的尽职
调查制度 (DDSs) 来传播信息以及适应可行的风险评估
和缓解方法。在与利益相关者和专家进行磋商后,欧
盟已经意识到 EUTR 的某些层面以及它在非立法方面
突显的一些问题仍需得到进一步的澄清与说明,从而
能够提供指导性文件并且支持各种宣传运动。
由于这项新修订的 EUTR 也只有执行了两年多,针对这项法规对木材
由于这项新修订的 EUTR 也只有执行了两年多,
市场所产生的影响所做的评估报告还比较少,尤其是只有当所有国
针对这项法规对木材市场所产生的影响所做的评估报 家法律框架都落实到位后,EUTR 的全面影响力才会得到彰显。
告还比较少,尤其是只有当所有国家法律框架都落实 产品的发生风险),并申请风险缓解措施和程序。
到位后,EUTR 的全面影响力才会得到彰显。然而,不 3. 可追溯性义务,运营者必须详细记录木材供应商的
同的利益相关者如何正确理解和看待 EUTR 对于这项 信息。
法规的执行来说无疑是极为重要的因素。
根据 EUTR 规定,“ 非法采伐 ” 是指采用了违反采
政策环境 伐国适用法律的方式采伐木材。因此,非法采伐的基
FLEGT 行动计划介绍了两种政策手段:自愿伙伴协议 准便是着眼于木材生产国的法规,因为在定义木材合
(VPAs)和欧盟木材法规(EUTR)。这两种政策工 法采伐方面并没有任何国际协定。
具旨在解决和攻克非法木材采伐问题,VPAs 的目标是 EUTR 明确规定,《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行动计划》
针对木材生产国,而 EUTR 的目标则是聚焦欧盟木材 (FLEGT) 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进口商。无论如何,VPAs 和 EUTR 之间形成了相互促 中所涵盖的木材以及木制品被认为是合法采伐的木材,
进以及相互制约的依托关系。 符合欧洲木材规则。
EUTR 的基本要求为: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制品 此外,尽管认证产品为合法来源的木材提供了依
的第一个订 ( 供 ) 货人 ( 定义为 “ 运营人 ”) 实行 “ 尽责 据,但不同于 FLEGT 许可证或 CITES 许可证,仅仅
调查 ” 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来源于 “ 非法采伐 ” 木 获得认证并不能自动保证合法性。认证产品可能在企
材制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风险。每个成员国都有责任确 业的尽职调查制度范围内被视作为具有 “ 低风险性 ”,
认如何控制其进口商品的合法性,以及必要时应当如 但仍然还未确认这种方法是否会得到执法机构的接受。
何应用相应的制裁手段。 因此,认证在 EUTR 体系中所扮演的确切角色尚未得
EUTR 适用和涵盖门类广泛的木材产品(包括实木 到明确界定。
地板、胶合板、纸浆和造纸产品以及细木工制品),
并且为欧盟运营者提出了三个主要的要求: 市场参与者及其扮演的角色
一项新的法规所施加的要求可被认为复杂、模棱两可或
1. 禁令 — 即禁止将非法采伐的木材或木材产品带入欧 不确定。因此,当评估一项法规可能得到怎样的解读时,
盟市场。 有必要考虑降低其复杂性并且处理其不确定性。
2. 尽职调查制度(DDSs)— 其设定的要求如下:提 这套欧盟木材法规创建了一个促使参与木材贸易
供进口木材的相关信息(采伐国、特许权、树种、 活动的市场参与者进行互动的新框架体系。对于这些
规格和数量),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评估非法采伐 参与者,非常有必要对其进行归类,对其角色和责任
亚洲木工业 二零一五年七月至八月份 19